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09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低塘街道历山村。
法定代表人:漆明贵,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箐翎、缪苏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观海卫镇五里村。
法定代表人:方海江,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经营场所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金桥市场西区一楼A1275-2号。
经营者:蔡冬灵,女,196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玉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文君,女,1971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系蔡冬灵妹妹。
上诉人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曼公司)与被上诉人慈溪市正丰塑料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丰公司)及南京金桥市场阿斌百货经营部(以下简称阿斌经营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1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诺曼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诺曼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宁波市诺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