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16970号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论岘路72街13(驿三洞,M-Space大厦,4,5,6楼)。
法定代表人:李进旭,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中,浙江兴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霞,女,1985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福清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诉被告陈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的上述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海飞安妃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