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921号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WBLR81,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区凤凰街道汇通路7号万和科技大厦A座5楼23号。
法定代表人:陈赠秀,董事长。
被告:上海盼锦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599749834P,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浦工业区奉浦大道111号5楼1864室。
法定代表人:桂训兵,执行董事。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571460916M,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盼锦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经查,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并明确表示因与对方达成和解,将不予缴纳本案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波石创新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