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44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孙景旭。
被告: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先锋小区19#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洪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