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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米厂与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110民初16442号
案件名称福州米厂与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福州米厂;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442号 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山镇樟林路166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清,厂长。

委托代理人:毛阳,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娟,湖南智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大洼区清水镇。

法定代表人:孙景旭。

被告: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先锋小区19#底商。

法定代表人:陈洪良。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原告福州米厂与被告盘锦辽河三角洲米业有限公司、盘锦向海大道食品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

福州米厂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福州米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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