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民终15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新北村。
法定代表人:刘辉。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北加油站,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新北村郯新路14号。
负责人:刘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建国西路堤南9号(永安广场)。
负责人:朱晖,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际航,江苏圣典(徐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北加油站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江苏徐州石油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民初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北加油站、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以已与对方达成和解为由,分别于2019年11月20日、2019年12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北加油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北加油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沂市恒达储运有限公司新北加油站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