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6号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76号龙都大厦辅楼810室。
法定代表人:商建农,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资铵,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溪县荣翔茶厂,经营场所福建省松溪县郑墩镇林屯村中村荣翔茶业77号。
经营者:林荣荣。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533号2902-2913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邕睿,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与被告松溪县荣翔茶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于201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杭州市西湖区龙井茶产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