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苏刑终271号原公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中华,曾用名潘正得,男,汉族,1969年1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29日、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逮捕,2019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潘资友,曾用名潘斌,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29日、8月10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7月1日被逮捕,2019年10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唐世鼎,男,汉族,1990年1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
2004年12月8日因犯抢劫罪被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07年3月13日刑满释放。
2012年11月28日因犯强奸罪被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2015年6月2日刑满释放。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6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邳州市看守所。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世鼎、潘中华、潘资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19年7月1日作出(2019)苏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唐世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以被告人潘中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以被告人潘资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
被告人唐世鼎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五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潘中华、潘资友违法所得人民币八千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潘中华、潘资友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潘中华、潘资友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潘中华、潘资友、原审被告人唐世鼎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上诉人潘中华、潘资友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其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潘中华、潘资友撤回上诉。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3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