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06民初31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芮,经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旭日,经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东胜区鑫盛世名酒茶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东方路桥盛世阳光大酒店底商。
经营者:历小瑞。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胜区鑫盛世名酒茶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撤诉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