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3998号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东一街1号10栋1号。
法定代表人:苏堡升,总经理。
被告:成华区街沿边边火锅冒菜店,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建材路39号隆鑫九熙二期4幢1层15号。
经营者:高思思。
委托代理人:张坤林,男,1983年1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系经营者丈夫。
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成华区街沿边边火锅冒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0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四川仁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