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民初590号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X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7。
法定代表人:梁美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分宜诺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湖泽镇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33。
法定代表人:宋桂莲。
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分宜诺梦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预缴诉讼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退回深圳市几素科技有限公司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