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92知民初858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李淑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银萍,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好宜家食品超市,经营场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代庄街112-9。
经营者:孙丹。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好宜家食品超市(经营者孙丹)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3日立案。
2019年12月30日,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郑州市二七区好宜家食品超市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