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7民初3092号原告: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体育场南路2号8层808室。
法定代表人:王志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成,北京市炜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澎内传国际有限公司,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纽约州东锡托基特市立瑟路45号203室。
法定代表人:RobertRevera,首席执行官。
原告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澎内传国际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
原告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澎内传国际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北京金禹华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