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闽07民初362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蕊,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光泽县华榕超市,住所地福建省光泽县镇岭商业城三楼。
代表人:刘春生,投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成柏,男,光泽县华榕超市工作人员。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光泽县华榕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立案。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