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1民初2443号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共和新路3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17854767L。
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西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圣洁,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巢湖市烔炀镇大润发易购生活超市,经营地安徽省合肥市烔炀镇巢湖烔炀镇兴烔农贸市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181MA2RBH7A8F。
经营者:杨茂泉,男,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
原告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巢湖市烔炀镇大润发易购生活超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9日立案。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6日以其与巢湖市烔炀镇大润发易购生活超市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康成投资(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