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民初912号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大朗镇大井头社区岭南街三巷23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发达、彭海棠,福建乾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晨诺阳文具店,经营地址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祥平街道银莲路313号。
经营者:章良华。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同安区晨诺阳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19年11月28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林 勤) 审 判 员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陈 珙)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骏) 书记员(陈鹏)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