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2691号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1号11幢3-商铺102。
法定代表人:何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念念,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都区新都镇富侨保健浴足坊,经营场所新都镇宝光广场一号楼二层。
经营者:文淑君。
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新都区新都镇富侨保健浴足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新都区新都镇富侨保健浴足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重庆辰希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