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86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永忠,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娅,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州区。
。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孝松,四川方舟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娅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