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500号 原告:刘诗威,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何良雄,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乡县童喜儿童玩具厂,经营场所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河古庙镇闫庄村。
经营者:闫玉成,男,1972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卫兴、蔡丹妮,浙江泽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诗威与被告平乡县童喜儿童玩具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诗威向本院提出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即将第三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元”。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2019年11月24日,原告刘诗威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诗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诗威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诗威负担。
原告刘诗威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