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7民初348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
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Teheran-ro534(大峙洞,GLASSTOWER24楼)。
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溪县新时代化妆品店。
经营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松溪县解放街180号。
经营者:雷贵平,男,畲族,1975年4月14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松溪县新时代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
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诉。
案件受理费747.5元,减半收取计373.75元,由株式会社纳益其尔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