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民初6775号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西康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何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昭君,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都江堰市友莹副食店,经营场所:四川省都江堰市蒲阳镇建设小区32-1-(1-2)。
经营者:廖加友。
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与被告都江堰市友莹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都江堰市友莹副食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上海实业马利画材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