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辽0203民初1340号原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惠泽南园11号-1。
法定代表人潘猛,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靳海燕,辽宁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雨竹,辽宁社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联合路联兴巷11号6层2号。
法定代表人王春香。
案由: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1994年10月7日,深圳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769104号“万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1994年10月7日至2004年10月6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6日止。
2001年9月7日,经核准注册人名义变更为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2002年10月28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48934号“万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办公室出租、不动产代理、公寓出租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止。
2008年1月21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4227141号“万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6类不动产出租、商品房销售服务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8年1月21日至2018年1月20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1月20日止。
2002年10月28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了第1949356号“万科”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37类仓库建筑和修理、拆除建筑物、室内外油漆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02年10月28日至2012年10月27日止,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2年10月27日止。
2005年6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做出商标驰字[2005]第56号关于认定“万科”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中,认定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6类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管理服务上的“万科”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1月1日,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授权原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代表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连市范围内处理任何侵犯其“万科”注册商标权、企业名称以及字号、著作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侵权行为”),原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拥有针对前行侵权行为,以其自身名义发出侵权警告、提出行政投诉,提起诉讼、上诉接受和解、申请执行的权利。
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一直有效,除非授权人书面通知终止。
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持续使用“万科”字样经营的行为,显然会误导公众,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具有关联,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该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享有的“万科”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万科”字样;
2、判令被告在《大连日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于2020年1月24日前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万科”字样。
二、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前赔偿原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18000元。
三、如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本调解书第一条、第二条,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则除应继续履行本调解书第一项外,另应立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合计50000元。
四、原告大连万科置业有限公司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五、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260元,合计466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万科招标代理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月24日前给付原告。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期限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