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080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5,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洋,董事长。
被告:周村天成副食品商店,注册号370306700204719,经营场所淄博市周村区青年路与东街交汇处的天成购物中心。
经营者:李玉芹,女,汉族,1970年7月19日出生,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周村天成副食品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