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民初4167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0608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剑杰,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宗平,女,1974年11月22日,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谭宗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已庭外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于2019年11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