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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伟与广州香敏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沪73知民初170号
案件名称王建伟与广州香敏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建伟;广州香敏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3知民初170号原告:王建伟,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德锋,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玉平,浙江新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香敏儿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炎城。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

原告王建伟与被告广州香敏儿实业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

审理过程中,原告王建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伟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建伟负担。

审 判 长  陆凤玉审 判 员  杜灵燕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法官 助理  秦天宁书 记 员  沈晓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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