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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广陞与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913号
案件名称朱广陞与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广陞;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全文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913号原告:朱广陞,男,1951年5月21日出生,满族,锦州电子研究所所长,住辽宁省义县州。

委托代理人:张连河,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508室。

法定代表人:贺江林,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华平,北京法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郊半壁店59号1号楼1567室。

法定代表人:贺江林,总经理。

原告朱广陞与被告北京中油联自动化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乾达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并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广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朱广陞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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