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民申620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席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意美家卫浴陶瓷世界28栋二楼5-8号。
法定代表人:董端春,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英雄河西岸。
法定代表人:黎经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发,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咏嫦,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席歆因与被申请人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席歆申请再审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2245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2245号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应参考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6)粤73民初986号民事判决,由各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共171200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佛山市德加卫浴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二审判决认定的连带赔偿金数额恰当,席歆以赔偿数额明显过低申请再审,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广东罗浮宫国际家具博览中心有限公司提交意见称,其对二审判决的认定无异议,其仅系涉案铺位的出租者和管理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不存在任何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行为,也不存在任何主观过错,依法无须承担任何侵权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亦即,当事人认为某一生效的判决、裁定存在错误,应针对该生效判决,向作出该判决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本案中,席歆向本院申请再审,其所针对的应系本案已经发生效力的二审判决,即(2017)粤民终1085号民事判决,而非其他案件的判决或裁定。
现席歆申请再审的依据为另案一审判决,即2245号判决;
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为2245号判决所确定的赔偿金额明显偏低,并以此为由主张对本案进行再审,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该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经查,2245号判决作出后,席歆已经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粤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予以维持,席歆针对2245号判决及(2018)粤民终1474号民事判决,已另案向本院申请再审,针对该再审申请事由,由于不属本案审查范围,本院在此不作评判,本院将在另案中进行评判。
席歆主张本案赔偿金额应参照另案判决予以确定,由于另案判决与本案案情并不一致,其判决结果不能当然作为本案的参考依据。
其该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席歆针对本案二审判决并未提出具体再审申请事由,本院不作评判。
综上,席歆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席歆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