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84号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355393835U。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刚,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巧鸾,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泽区姚瑶针织店。
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千亿商业城步行街115。
工商注册号:350503600184109。
经营者:姚章茂,男,198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小翠,女,系被告丰泽区姚瑶针织店经营者姚章茂之妻。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丰泽区姚瑶针织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立案。
在本案开庭之前,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
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