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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倪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7064号
案件名称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倪晓东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倪晓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7064号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阳阳,上海美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倪晓东,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揭阳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倪晓东、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立案。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在诉调阶段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旺旺食品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7.5元,减半收取计568.7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欣元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 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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