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2执1187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胶州市天惠商店。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胶州市天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18)鲁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
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02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