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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君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5766号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君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君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5766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晓慧,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上海御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君成,男,1992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都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君成、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王君成达成和解且和解款项已支付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判员  王贞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书记员  余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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