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3刑初213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文斌,男,198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被逮捕。
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传毅,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汤世年,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以穗番检公刑诉[2019]20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文斌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于2019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晓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文斌及其辩护人顾传毅、汤世年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文斌以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金源路16号之二四楼为工作室和仓库,在未经“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小作坊生产假冒“FILA”、“ONLY”品牌的服装,并通过其在淘宝网开设的“八怡官方直销店”网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
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吴文斌抓获归案,并在当场缴获假冒“FILA”品牌注册商标成品服装10款593件,假冒“ONLY”品牌注册商标成品、半成品服装3款94件,假冒“ONLY”品牌注册商标标识309个。
经统计,现场被缴获的假冒“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服装中,有11款为成品且可见网站销售记录,以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库存部分共价值人民币87787元;
网店已销售887件,已销售部分价值人民币121970元;
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9757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文斌无视国家法律,未经“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吴文斌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吴文斌承认控罪。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认罪认罚,案发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动交代,被告人表示愿意退赃及赔偿,但受害人不同意调解,被告人是初犯,犯罪主观恶性少,家庭情况差,文化程度低,社会危害性较少,望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9年以来,被告人吴文斌以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板桥村金源路16号之二四楼为工作室和仓库,在未经“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和许可的情况下,委托小作坊生产假冒“FILA”、“ONLY”品牌的服装,并通过其在淘宝网开设的“八怡官方直销店”网店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公开对外销售。
2019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将被告人吴文斌抓获归案,并在当场缴获假冒“FILA”品牌注册商标成品服装10款593件,假冒“ONLY”品牌注册商标成品、半成品服装3款94件,假冒“ONLY”品牌注册商标标识309个。
经统计,现场被缴获的假冒“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服装中,有11款为成品且可见网站销售记录,以网店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库存部分共价值人民币87787元;
网店已销售887件,已销售部分价值人民币121970元;
共计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20975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文斌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理人王某2胜的陈述,证人王某1、石某的证言,被告人吴文斌供述,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授权委托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文斌无视国家法律,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
鉴于被告人吴文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
但由于被告人的行为达到情节特别严重,且未能与被害单位达成谅解,故不适用缓刑。
根据前述法定刑幅度、法定的量刑情节、酌定的量刑情节,并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具体事实、认罪态度等因素确定宣告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文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9年7月16日起至2022年7月15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扣押的假冒“FILA”、“ONLY”品牌注册商标服装、商标等予以没收销毁;
扣押的手机二台、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述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