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572号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
法定代表人:彭锦生,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志玲,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小兵,男,汉族,1984年12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东台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沈小兵、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现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泉州市鲤城区潮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胡嘉祺人民陪审员 张菊华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