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10民初16872号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号2栋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
被告:青州万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王府街道盛世华庭二期小高层705室。
法定代表人:段中正。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州万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7.50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