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京0108民初56871号原告:王伟,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郭尚飞,北京市奕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永新街南塘商业广场A区一层176之一。
经营者:谢汉珍,经理。
被告: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清路8号科技财富中心A座10层1134。
法定代表人:李丽气,经理。
原告王伟诉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以下简称谷动力店)、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斗士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尚飞到庭参加诉讼。
二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出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二被告在马可波罗网站公开致歉,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和维权支出7000元。
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4月和9月注册了“祯美味牤牛碗肉.汤”第43类和第35类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饭店、流动饮食供应、餐厅、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
原告将商标权许可给吉林市祯美味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祯美味公司)排他性使用和在全国范围内许可他人加盟使用,使该商标及品牌在全国范围内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谷动力店在搜斗士公司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发布假冒原告品牌的加盟招商信息广告,利用360搜索引擎排名到首页第一位,严重侵犯原告合法权益,给原告及授权方造成巨大损失。
被告搜斗士公司和谷动力店均未提交答辩意见和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案件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于2017年4月和9月注册了“祯美味牤牛碗肉.汤”第43类第19339540号和第35类第20812728号商标,前者核定使用范围为饭店、流动饮食供应、餐厅等,后者为饭店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广告等。
原告在商标申请期内将上述商标的权利许可给祯美味公司使用至2027年,该公司可排他性使用商标,在全国范围内许可他人使用。
马可波罗网(www.makepolo.com)的ICP备案号为09078656号,主办单位为搜斗士公司。
2018年5月9日。
原告通过360网站搜索“祯美味牤牛碗肉汤”,排在搜索结果第一位的是马可波罗网站的加盟信息(未显示为广告),链接中注明该网站为“餐饮娱乐加盟”,点开后有碗装牛肉的图片,供应商为“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所在地为沈阳,联系人为薛先生,加盟费为1.5万元,期限为永久。
原告表示所附图片为原告店铺的网页图片。
网站中还有其他3个同类加盟信息。
原告为本案支付律师费5000元、公证费2000元。
原告提交商标注册证、许可使用授权书、营业执照、ICP备案查询结果打印件、(2018)吉江城证字第17654号公证书、委托合同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原告表示其曾在沈阳起诉搜斗士公司,该公司当时有人应诉,但案件存在管辖问题。
因起诉后网站删除了“祯美味”三个字,但仍保留了“牤牛碗肉汤”的字样和图片。
原告当庭提交了针对马可波罗网站的页面内容截屏,包括称马可波罗采购网是中国最大的采购商聚集平台,涵盖产品关键搜索词2亿个,每天采购搜索流量达520万,每天发送询盘超过32万条。
独有的精准采购搜索及精确广告投放系统,使企业的广告投放成本至少降低50%,已与以百度为首的六大搜索引擎和近7000家行业联盟网站达成战略合作,营销效果全面覆盖国内4000万中小企业。
网站提供订单通和行业通等服务,进行关键词自由定价,竞价排名等业务。
原告通过网站显示的官方电话,与自称网站总部主管的陈维维进行通话,后加了对方微信,在录音及微信内容中,陈称可以派专人帮助用户建网站和产品培训,免费开通账号密码体验,包年推广服务分为3600元和6600元,帮助设计网站及上传内容,赠送整站式优化,优先推送百度、360、搜搜和搜狗展示。
上述过程未进行公证。
原告认为涉案网站为广告发布及互联网推广服务平台,搜斗士公司以此收取广告费及推广服务费,应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事实,还有本院的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是“祯美味牤牛碗肉.汤”第43类和第35类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范围包括饭店、餐厅、替他人推销、广告等。
其虽将排他性权利许可给祯美味公司,自身仍可对侵权行为主张权利。
其与祯美味公司除了自身经营,还授权他人加盟店铺获得收益。
谷动力店在搜斗士公司经营的马可波罗网站发布内容为“祯美味牤牛碗肉汤”的加盟信息,该名称与原告商标的差距为“肉”和“汤”字中的标点,店铺与原告经营内容相同,二者容易造成混淆,可能截取原告的加盟用户,该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马可波罗网站为发布加盟信息和广告的互联网推广服务平台,网站中还有内容相似的信息使用了上述名称。
虽然原告并未对其商标的影响力提供相应证据,但其进行了商标注册。
涉案网站作为广告发布平台,应核实主体信息及是否有相关商标等关联信息,但网站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使涉案侵权信息得以发布,其行为构成帮助侵权,应与谷动力店承担连带责任,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要求二被告致歉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原告所诉较高,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的知名度、二被告的使用方式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并支持其诉讼合理支出。
综上所述,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和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停止在马可波罗网站(www.makepolo.com)发布“祯美味牤牛碗肉汤”的加盟信息;
二、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和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王伟经济损失及维权支出1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原告王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和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25元,由被告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负担625元,由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公告费260元,由深圳市罗湖区谷动力玉米汁店负担130元,由北京搜斗士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如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