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922号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南区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代表理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秀清,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清市龙田爱美堂化妆品店,经营场所中国福建省福清市龙田镇金山路210-17号。
经营者:高子清。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被告福清市龙田爱美堂化妆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0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