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323民初3226号 原告:孙学成,男,汉族,1996年4月6日出生,住周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山东绍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区铭月快餐店,经营场所淄川区般阳路盛景街38号。
经营者:李凯。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健,淄博张店信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学成与被告淄川区铭月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孙学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7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