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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鲁08民初89号之四
案件名称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民初89号之四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高新区开源路。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双生,山东济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草桥东路27号草桥汇丰汽车配件市场5厅2号。

法定代表人:田延硕,经理。

被告: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路718号大全联机电市场5198房。

法定代表人:胡勇。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推小松(北京)石化有限公司、湖南鑫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请求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鲁08民初89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已准许原告撤回起诉,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原告提供的担保物济宁市房权证(济字第××号)房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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