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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化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17224号之一
案件名称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马化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马化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7224号之一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李永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群芳,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强,福建麦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马化滨,男,1993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化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4日立案。

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9日以重新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恒奢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建亮人民陪审员  袁雅萍人民陪审员  刘 萍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冯佳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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