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9知民初157号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沱牌镇沱牌大道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63581985。
法定代表人:李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董元国,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静发烟酒行,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37号附20号(第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0900MA63RFH07Q。
经营者:文静,女,198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河东新区静发烟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4日立案。
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其撤回起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