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民初2248号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三联社区中执NEXONE3层301-315。
法定代表人:陈锦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亦海、黄松清,福建大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田县番越网店(经营者杨立新),经营场所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赤岩路10号B幢106室虚拟产业园1625号(集群注册)。
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田县番越网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深圳市觅客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