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8民初5671号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县潭城镇部队陆军医院东侧东方大名城6#二层G02。
法定代表人:张万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俐,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佳佳,福建国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上大路668号559C。
法定代表人:吴金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广建,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斌,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
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撤回对上海佐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福建淳百味餐饮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