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203民初21619号 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大岗镇潭洲岭东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阮俊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索俊芬,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雅美尔特食品店,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长青路439号。
经营者:谢责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思明区雅美尔特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广州百得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潘伟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代书记员 曹琳莉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