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19418号原告:梅祯怡,女,1994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梦怀,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家敏,女,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若鹏,上海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梅祯怡与被告冯家敏、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日立案。
原告梅祯怡于2019年11月22日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且冯家敏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梅祯怡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梅祯怡负担。
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周恒阳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书 记 员 王建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