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雷雷。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锦。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明明,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文通,北京炜衡(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苏连。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平,广东瀚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鸿远公司)、上诉人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迈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益健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9年9月6日作出的(2019)京73民初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北京鸿远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954号民事裁定;
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虽然北京鸿远公司位于北京市,但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北京鸿远公司仅仅是名义上的被诉侵权产品的经营者。
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移送至产品发货地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温州迈卓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9)京73民初954号民事裁定;
2.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温州迈卓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且被诉侵权产品的发货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
根据民事案件的诉讼管辖规则,本案应当移送至温州迈卓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东莞益健公司答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因此,东莞益健公司有权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符合法律规定,请求依法驳回北京鸿远公司和温州迈卓公司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东莞益健公司提交了初步证据,证明该公司系名称为“一种带显示装置的真空封口包装机”、专利号为ZL20152058××××.6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独占实施被许可人。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 本案中,东莞益健公司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北京鸿远公司和温州迈卓公司,其中要求北京鸿远公司承担停止销售、许诺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责任,并提交了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的(2019)粤莞东莞第017xxx号公证书。
该公证书显示,北京鸿远公司在天猫网开设的店铺出售“抽真空机小型家用封口机”等“真空机系列”产品,东莞益健公司主张上述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东莞益健公司已经提交了北京鸿远公司作为经营者可能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初步证据,且北京鸿远公司在上诉状中自认该公司位于北京市,故北京鸿远公司所在地北京市系本案管辖的连结点。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东莞益健公司可以选择在北京鸿远公司所在地北京市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的专利民事第一审案件。
虽然温州迈卓公司位于浙江省温州市,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东莞益健公司可以行使诉讼处分权,选择在北京市提起本案诉讼。
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朱晓理 审判员 原晓爽 审判员 傅晓蕾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要点 案 号 (2019)最高法知民辖终432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 理 审判员:原晓爽、傅 蕾 法官助理:彭佳妤 书记员:尹明琦 裁判日期 2019年12月19日 涉案专利 “一种带显示装置的真空封口包装机”实用新型专利(ZL20152058xxxx) 关键词 管辖;
实用新型;
驳回上诉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益健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北京鸿远世纪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迈卓包装机械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法律问题 管辖权的确定 裁判观点 专利权利人同时起诉被诉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该销售者住所地是该案管辖的连结点。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