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刑终347号 原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志均,男,1968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
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应梅,贵州天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姜宽,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
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贵阳市南明区看守所。
案件审理中,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李勤,女,1970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岳池县,暂住贵阳市南明区。
2018年11月29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执行逮捕,羁押于贵阳市女子看守所。
案件审理中,经贵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决定,于2019年6月28日对其取保候审。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姜志均、姜宽、李勤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9年7月29日作出(2019)黔01刑初63号刑事判决。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姜志均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6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