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8民初27962号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银鑫,经理。
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远熙,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斌焱,北京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丹,北京北京汇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深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蒋丽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艾华,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晨,北京市恒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法定代表人:周鸿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洪,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深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深国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原告北京达佳互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