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14民初472号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鹭江道8号国际银行大厦7层C单元。
法定代表人:赖三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蕊,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庆云县泰芒了休闲餐厅(已注销),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城区新华路紫御华府沿街门市72号。
经营者:赵蓉。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景华,山东天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庆云县泰芒了休闲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立案。
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赖三金(厦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