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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张掖路店、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甘0102民初14787号
案件名称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张掖路店、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张掖路店;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

案由

案由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14787号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张掖路店。

负责人:刘军。

被告: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东方红商业城一层珠宝区8号。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张掖路店、兰州西北宝岛眼镜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4日立案后。

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晶华宝岛(北京)眼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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