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102民初5418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吕军,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期中,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应军,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好来烟酒特产超市,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火车站东路251号。
经营者:黄桂兰。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玉民,系黄桂兰之夫。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好来烟酒特产超市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城关区火车站东路好来烟酒特产超市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元,减半收取199.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