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1民初3742号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江建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斌,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清市烟店庆峰加油站,住山东省临清市。
投资人:牛传臣。
被告:济南海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刘凤,董事长。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与被告临清市烟店庆峰加油站、济南海汇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
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负担。